辦個專科院校將容易多了。
  1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一攬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該會議草案增加了關於健全現代國民教育體系、發展學前教育等基本制度的規定,完善了高校設立審批、經費投入等管理制度,把部分高校設立審批下放到省級政府。這使得教育界人士感到教育系統的改革再邁出一大步。
  廈門大學教育研究院院長劉海峰指出,過去專科院校的審批權一度下放到省級政府,但是有的地方“一放就亂”,各方面反應比較強烈,教育部決定各省審批後還要到教育部備案。
  現在地方有專科院校審批權,這表明下放審批權是總的趨勢。“對於高校設置審批權的下放,採取循序漸進、有限度的方式,比較恰當。”劉海峰說。
  此前,適應《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制定,教育部報請國務院審議《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建議草案(送審稿)》,建議一攬子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四部法律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國務院法制辦在2013年9月起開始對外征求意見。
  其中高等教育法第29條新提出,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這與現行的《高等教育法》要求需要“經國務院授權”的情況還略有區別。
  地方政府可審批高校
  根據現行《高等教育法》,設立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其中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經國務院授權,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新的《高等教育法》修訂草案則提出,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未要求“經國務院授權”,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就可。
  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也可以,這些部門也不需要“由國務院授權”。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指出,進行這種進行一攬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提出把部分高校設立審批下放到省級政府,是一個簡政放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教育領域裡面推行的簡政放權,下放審批許可權。”
  屈指算來,高校很多審批權已經下放,比如2014年2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再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就有遠程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國家重點學科審批以及高等學校設置、調整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審批權,同時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21世紀教育研究所副院長熊丙奇認為,這些權力下放,本身是按照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而採取的措施。“綱領修改了,法律沒有修改將不利於改革的執行。”他說。
  上述綱要已經提出,要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要以體制機制改革為重點,鼓勵地方和學校大膽探索和試驗,加快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步伐。
  辦學自主權提升
  1月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一攬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除了把部分高校設立審批下放到省級政府外,也有一些其他的辦學權下放。
  比如強化學術委員會處理學術糾紛、學術不端等行為的作用,明確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允許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並加大對非法招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制售假冒學業證書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
  21世紀經濟報道獲悉,多個具體的教育法律修訂草案,對學校辦學有了新的自主內容。
  比如教育法修訂草案刪除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內容,只是強調“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金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而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草案第十八條指出,“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
  高等教育法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則指出,高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可以“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處理學術糾紛”,這比原先法律僅僅只有“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的內容,更加寬泛。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高校學術委員會發揮了更大的作用,這是教授治學領域里的一些重要舉措。有利於實現教授治學。
  “學校很多學術工作由學術委員會來承擔的話,它對於解決學校目前存在的行政化傾向,特別是突出教授治學的特點,尊重教育教學規律,都會發揮很重要的作用。”他說。
  而規定一些民辦學校可以盈利,這解決了投資人投資回報的問題。
  因為過去並未明確學校可以盈利,但是實際上民辦學校是盈利的。但是當允許民辦學校可以盈利時,需要保證教學質量、教育質量,發放學位學歷要符合條件,這就是一種規範的做法。
  根據瞭解,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草案的第五十一條已經被刪除,該條文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下一步需要對盈利性民辦教育和非盈利性民辦教育做區分。
  以學歷教育為主的機構,比如現在的小學,初中,高中,大學等全日制教學的機構應該納入非盈利性的辦學。這方面應該有有財政經濟補貼。這些機構本身具有更強的公益色彩。
  目前盈利和非盈利的分類管理原則已經確立,但是具體怎麼樣分類還是要做研究。“如果做不好頂層設計,就會出現一系列比較嚴重的問題。”他說。(定軍 李天驕 王汝甜 田琳)  (原標題:辦學自主權提升 地方政府可審批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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